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fanwen 2009-10-28 09:08:27 第十一条 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 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标签: 首页上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