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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