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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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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 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 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 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 档案保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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