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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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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