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万元至5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 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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