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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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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用品费用和康复费用。

  (五)镶牙、美容、手术矫形、人工器官置换、特殊治疗费(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医疗费用。

  (六)高级病房住院费及超过普通病房费用。

  (七)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性病、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

  (九)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用,有冒名或挂名住院,配药等欺骗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审定,合格者与县合管中心签定合同后方可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成立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经费预决算、检查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协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合作医疗中的不法行为。县纪委要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的纪律规定。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费用补助;

  (二)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

  (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

  (四)检举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破坏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十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对象、作辞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违规申报补助金额的2-5倍,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诊治、记帐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基金帐内的;

  (二)将应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费帐内的;

  (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用药目录、超收费标准和违反规定滥检查、多开药、乱开药、开大处方、开人情处方及提留药品回扣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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