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我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1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多系列、多环节,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过程,为保证教学工作按计划实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学校必须对教学工作实施严格、有效的管理。
2、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制度、教学要求、教学规范、教学安排、教学纪律是组织、实施教学工作的准绳。各项教学工作的准绳。各项教学工作和活动要按计划进行,全体教学人员教学行为要做到按章行事,加强组织纪律观念,维护和保证教学制度权威性和严肃性。
3、学校对违反教学制度、教学纪律的人员,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情况分别按一般教学事故或严惩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对违反教学纪律但未达到教学事故标准者,学校和有关单位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
二、调课与停课
1、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务处排定的课表按时到指定教室上课,一律不得自行调课、换课、代课或停课。
2、全校性及部分班级的停课和调课由要求调动的部门报教学副校长批准,教务处统一安排。
3、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和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一般不得因事申请调课。教师因故必须临时调课者,应提前三天到系、部办公室填写调课申请单,写明调课理由,提出调课方案,征得有关教师同意,经教研室、系(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
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因事(含出差)调课不得超过二次,课时累计不得超过10学时。
教师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应通知系(部)办公室代办调课手续。
4、教师调课要安排有代课教师或互换课程,一般不得空课,不准采取集中补课方式,否则不予调课。
5、所有停课、调课、代课等课堂教学及排定的自习时间变动必须由教务处下达调动通知,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6、需要调整课表或更换任课教师,应由系(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手续。
7、每学期期中安排下学期教师授课任务,并通知本人做好准备。期末放假前一周教务处将下学期排好的课表发给各系(部),新学期开学后前两周是课表试运行时间,一律不办理调课手续。
三、教学纪律
1、教学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保证受课进度和充实的教学内容。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由系(部)收齐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的课时授课计划和实验计划,交到教务处。
不按时上交上述计划者给予批评或记为一般教学事故。
2、教师必须按学校教学进程表和课表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对提前下课或迟到上课在五分钟以内的教师进行批评。
提前或迟到下上课超过五分钟,或不足五分钟但在同一学期内第二次发生此类情况,记为一般教学事故。
3、对未经批准擅自调课、代课、换课者记为一般教学事故。
4、教师在课堂上不准开启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更不准在讲课期间到室外接听电话或办其它私事,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5、对矿、空课或擅自停课(包括不执行教学进度表,提前结课)者记为严重教学事故。
6、对不按规定进行实验、实习、设计指导、课外辅导和批改作业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7、教学中凡有如下情况者,均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宣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以及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的观点。
(2)不经请示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不执行教学大纲、擅自删减教学内容。
(3)讲课中有明显概念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4)实验、实习前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出现人身事故。
(5)未提前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影响实验、上机正常进行。
8、无论是采用试题(卷)库考试的课程还是出题考试的课程,教研室主任都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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