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人员变动,党员比例达不到一定要求的。
(二)因机构合并、撤消的。
(三)获得市级命名的“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称号,原区级“共产党员示范窗口”自动消失。
第十一条、摘牌由区委授权“云岭先锋”工程小组办公室和局机关党委进行,被取消“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称号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基层各党支部无相应级别“共产党员示范窗口”的,不得评为该级及上级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共产党员示范窗口”自动消失的,由局机关党委收回牌匾后,交区委“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中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云岭先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共产党员示范窗口”审报审批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