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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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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厂共青团委员会通过厂团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单位下一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 团支部书记每月至少应有三天专门从事团的工作时间,由不能脱产,可由基层单位补贴三天标准工时,平时外出开会,由团委开据“工时补贴单”,团支部书记享受高于生产班长(或业务组长)的待遇。其补贴工时和待遇由团委根据支部书记完成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享受此待遇。

  第十八条 团的经费来源。

  (一)团员交纳的团费留用部分。

  (二)根据1980年8月5日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精神,自筹经费。

  (三)按自治区团委[1991]1号文件,企业单位团委可按三十五以下青工每人每年四元,从企业财务部门年初一次性划拨出来,作为团组织活动经费。劳动服务公司,根据所属从业青年人数,按上述要求从劳动服务公司财务部门每年一次性拨给所在单位团支部。

  第十九条 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第四章 团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团员由所在团支部直接管理,团支部应建立《团员花名册》、《青年花名册》的订记制度,团员的发展、登记、注册、考核、统计、奖惩和办理离团、退团手续等是团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自费出国探亲、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团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保留团籍”的退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层团支部的活动,支委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生活每月不少于二次,团课每季至少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至少一次,每两年对团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团委授予的“先进团支部”、“优秀青年班组”等,相当于公司级先进集体,公司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等,相当于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定期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提请党组织至少每年两次讨论研究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邀请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大型青年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应经常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作为选拨或提拨干部的对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主动争取行政领导经常关心和支持共青团工作,以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开展工作中,要主动地与党政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各方支持,党政部门也应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解释权属公司团委。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公司党委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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