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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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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和传呼机打到振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会前另行通知)。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三)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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