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有权检查、督促侨联及各民主党派成员、党外知识分子开展各种活动的情况,并有权参加和进行指导。
53有权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座谈、讨论、了解有关党的统战工作方面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54有权向各部门收集、索取有关统战工作方面的资料数据,先进典型材料等。
55有权对统战对象在工作中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并根据其表现情况提出奖励或处置的建议。
56有权组织统战工作和各种座谈会、茶话会、学习会等会议。
57有权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参观等工作。
6检查与考核
61接受党委正副书记的检查与考核。
62按照上级统战部门的指示安排和公司党委方针目标的要求,按月、季、年度对统战工作进行安排布置及考核、检查。
63按照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党群系统方针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办法进行考核和奖惩。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组织科起草
本标准委托组织科科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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