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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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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 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保 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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