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作负责人的变动:
工作期间,若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2小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只能办理一次。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变动情况记入“备注”栏内。
第十一条:
1、一个班组工作时,填写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多个班组工作时,可只填写班组负责人姓名。
2、共人:填写参加工作的总人数,包括总工作负责人和班组负责人。
第十二条: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预计在计划时间内,检修难以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在计划时间到期前,提前2小时以上向值班负责人(线路:向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种工作票的延期记入“备注”栏内。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工作终结:
工作全部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会同值班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对设备状况和现场卫生进行检查,然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工作终结。并在“备注”栏内盖“已终结”章。
第十四条: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原工作票盖“作废”章。
1、部分检修设备将加入运行,需要变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规》行为,经劝说无效收回工作
3、检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废)。
4、工作票破损,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
第十五条: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签发。
1、计划工作时间已过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写错误。
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不符合规定。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不明确。
第十六条:工作票的考核
1、运行和检修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终结的工作票收集审核,并统计合格率,报安监。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无编号。
(2)工作票填写漏项。
(3)未按规定签名。
(4)工作内容(任务)不具体,或工作地点不明确。
(5)工作内容(任务)栏设备没有使用双重编号。
(6)安全措施填写不具体。
(7)接地线无编号,装设地点不明确。
(8)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规定办理工作负责人变动手续。
(10)未按规定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11)应使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种工作票。
(12)已设遮栏、标示牌没有注明确实的地点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损,残缺不全,污秽看不清楚。
(14)未盖“已终结”或“作废”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合格票
合格率=―――――――――――――×100%
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
注:其它票是指按规定应开而实际没有开票的工作。
第十七条:工作票的保管:已终结的工作票,由各单位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事故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开工前应做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监护。
下列工作可列为事故抢修:
1、供电设备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灾或设备严重损坏,需要立即处理的。
2、救人、灭火。
变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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