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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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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工作中发现新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必要时向书记报告。

  6、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常委会委员要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带头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会议制度

  (一)全委会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指示精神、决定和区党代会的决议。(2)讨论全区改革开放、发展战略、远景规划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3)听取和审议区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4)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5)对区委常委会提请的问题作出决策。

  2、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

  4、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二)常委会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召开会议的精神,保证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指示、工作部署在全区得到贯彻落实。(2)研究部署区党代会和区委全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工作。(3)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和区委重要工作部署及措施;区政府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建设和财政收支安排计划;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提出的重要事项;全区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行动部署;推进全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案及步骤、措施。(4)研究决定加强区委和基层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原则和措施。(5)研究、决定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加强对工青妇、民兵预备役等群团组织领导的重要事项。(6)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问题。(7)研究召开党代会、全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8)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以区委名义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

  2、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常委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一般应由部门提出建议,经主管常委同意后,报区委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主任呈报区委书记确定。

  4、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都要做好充分准备,并经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区委各部委办、乡、街道、各群众团体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必须经过分管的常委、副书记同意,并形成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政府各部门需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的问题,必须在主管领导协调的基础上,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讨论并形成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必要时可先由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对有些重要政策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区委常委要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大决策要实行向区人大、政府、政协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制度,广泛听取和集中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交区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分送区委常委或规定列席人员审阅。有些需要常委会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同意,也可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征求意见。

  5、常委会对会议讨论的问题作出决定之后,由书记或副书记逐项明确给有关常委负责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有关常委要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区委常委会要严格保密纪律,除经会议同意传达或对外公布的外,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

  6、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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