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审小组成员介绍情况,若需要项目完成人代表应到会答辩。
(四)评审小组应根据项目的水平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写出评审意见及建议等次,报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技术管理部对评审结果复核后行文上报主管台长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主管台长批准的拟授奖项目即在总台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建议有关单位、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台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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