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fanwen 2009-10-28 09:09:01 第三十六条 镇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标签: 首页上一页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