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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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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 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 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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