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纪委和审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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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纪委和审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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