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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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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

  (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第二十八条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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