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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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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监局,市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驻同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向规范化、秩序化发展,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使安全培训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职责,落实培训责任

    (一)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定和我局的职责,市安监部门依法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含勘探、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全市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有关培训教学工作。

三级培训机构承担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

四级培训机构承担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三)按照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

    1、省安监局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央驻晋企业及中央企业在晋的分公司、子公司;具体范围与省安监局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一致)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金属矿山和采用井工开采的其它非煤矿山、勘察单位、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管道输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取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除省安监局负责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市安监局组织的各类人员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五)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由四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接受市、县安监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安全培训体系

    (一)为适应全市培训工作、特别是落实全员培训工作的要求,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注重和加强培训机构的建设。凡工业布局相对集中的县(区)、100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都要设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目前尚未建立培训基地的县、区和生产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底前全市培训机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

    (二)全面推行培训机构标准化管理。加强对现有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落实培训制度、无法保证培训质量,严重不达标准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只注重收费、甚至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长期不按资质范围履行培训职责的,要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考核管理,规范颁证程序

    继续加强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切实将考核作为促进和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以及加强安全准入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考教分离的原则,不断改善考核方式,强化监控手段,严格颁证程序。

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人员的颁证范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各类人员的范围是指:

    1、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场、站)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经理、厂(矿、场、站)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依据。

    企业集团或其他单位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主要负责人,以其有用人决策权的上级单位的任职文件为依据。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其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列入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文件公布的特种作业范围的直接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协调和指导,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安监局人事培训科承担市安监局安全培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今后,市安监局各科室组织的针对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各类安全管理专项业务培训、安全资格培训等,统一纳入市安监局安全培训管理体系中,实行归口管理,由人事培训科进行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本科室所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由人事培训科统一列入全市安全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告。对于未列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临时性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由人事培训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编制培训策划方案,由人事培训科负责向社会公告。

    各县(区)安监局也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主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

    今后,除国家法定的证书外,不再另行颁发任何式样的安全培训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以市安监局的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也不得以市安监局名义颁发各类培训证书。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以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推进。市安监局人事培训科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强对县(区)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他业务处室要将分管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对检查中存在不依法培训、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产整顿。要以严格执法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保证培训资金,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市安监局印发的有关安全培训方面的规定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未尽事宜仍按以前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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