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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fanwen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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