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凡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就可以办理设备报废。
(1)经长期使用或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定额标准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的;
(4)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
(6)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设备报废后,要认真处理残体,回收残值。对于危险性和危害性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除按一般报废程序办理外,还需办理报废申报与注销手续。
经检验评定判废的设备,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该设备使用证、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设备的使用证和注册铭牌。应及时销毁报废设备,防止流失而给社会构成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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