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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fanwen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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