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主要农业税种即将退出中国的税收舞台。目前做为农业税收中增幅较大的契税,逐渐成为地方税收收入中新的增长点,征收潜力大。加强契税征管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地方财税工作的重点,如何抓好现阶段地方契税征管,已是当务之急。笔者结合麻阳实际,谈点初浅看法。
一、契税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县是一个少数民族、边远的山区农业县,过去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全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契税做为一个小税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我县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业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契税也由一个小税种,变成了一个极具征收潜力的税种。按照税收与经济发展的正比例关系,本该伴随地方经济快速增长而大幅提升的契税收入却出现了不断流失的现象,这一反常的现象充分暴露出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群众的纳税意识淡薄。一方面由于麻阳地处湘西边陲,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人民群众接受新事物、新观念本身就较慢,加之过去只重视农业税、特产税等大税种的征管,而忽视了契税的宣传工作,导致了广大群众对契税的认识不足。而另一方面也有部分群众钻政策的空子,不是积极纳税而是想方设法漏税、逃税,使全县契税收入流失严重,实际征收到的契税收入还不占应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如2000年,根据房产和国土部门的统计数据,当年发生土地转让、房屋交易的在册户数为513户,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户数仅为129户。
二是行政干涉较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是财政部门业务范围之内的事,然而政府为了吸引外来客商投资搞开发,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有一部分超出了《条例》规定的限度,从而使税款无法做到应收尽收。
三是征管手段滞后。长期以来,契税征收主要采用代征方式,在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客观上存在多种税征主体的条件下,这种代征方式易使部分纳税人对契税征收主体认识不清,造成纳税申报上的混乱。另外代征机关不止一个而是多个,在征收过程中责任不明,互相推诿,而容易出现征收环节的脱节,造成税收的流失。
四是私下交易现象严重。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分属国土和房产两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不能完全一致,在管理方面难免存在一些漏洞,加之在契税的征管过程中没有广泛开展纳税申报制度等等这些都为私下交易行为提供了方便,从而导致税收的流失。
二、契税征管的对策针对我县在契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摸清税源底子,明确征收目标。加强地方契税征收,首先要科学分析地方契税规模,确立契税征收计划,制定年度预算任务。为此我们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利用2个月时间,对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引起的契税征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制定我县今年契税征收的目标。今年县城区域内共清理出应缴契税户1057户,应缴契税总额100余万元。我县今年契税征收任务为90万元,从上半年征收情况来看,全年可望完成120万元。
(二)把握政策界限,确保税基完整。新契税条例施行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地产转移行为存在多样性,使得有些行为在政策中的依据不明显,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政策的实质,依法征税,防止契税的流失。首先准确把握好契税征收的政策范围。要明确契税是一种行为税,它是随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要明确契税的征收范围、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及契税纳税义务人等。今年我县契税清查征收的重点是:隐瞒权属转移事实逃避纳税,隐瞒部分权属价格减少纳税,隐瞒权属转移纳税环节,改变减免用途逃税,征收人员违规擅自减免税额以及非法土地买卖、集资建房、房改房上市交易等行为。其次要准确地把握好契税的减免范围,坚持减免从严的原则,在契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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