⑼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⑽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⑾作风霸道,欺压殴打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⒀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
⒁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⒂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⒃乱搞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⒄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⒅个人主义严重,抵制工程项目建设,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⒇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⑶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⑷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⑹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⑼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⑽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⑾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⒀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⒁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⒂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⒃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⒄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⒅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⒇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21)乱搞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24)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3、企业(含新经济组织)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或不满情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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