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计分(基本分100分)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50分)
1.劳务输出25分。(1)新增市外劳务输出人数10分;(2)在外务工人员跟踪管理服务10分;(3)在外务工人员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人数5分。2.就业再就业25分。(1)城镇新增就业5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5分,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5分;(2)下岗失业人员税费减免2.5分;(3)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及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投入5分;(4)职业技能鉴定发证5分。
(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50分)
1.参保缴费净增人数5分;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20分;3.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5分;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5分,社会化管理服务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占30%,集中考核占70%;5.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奖励经费各5分;6.企业养老保险数据库5分。
新增市外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外务工人员跟踪管理服务、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净增人数、企业养老保险数据库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得满分,完不成任务的同比扣减基本分。
在外务工人员新增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下岗失业人员税费减免指标完成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或完不成任务的同比增减分。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奖励经费完成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同比增分,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倍;完不成任务的同比扣分。
对弄虚作假的,按每项抽查中弄虚作假的比例,从该项分值中同比加倍扣分,直至单项基本分为零分。按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两次考核分别记分。
考核实行逐项计分、累计汇总的办法。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分别汇总,第一名各为50分,其他县区同比缩减,然后两项相加,按总分排序。
五、奖惩办法
(一)上半年及年度考核结果通过媒体或以其他形式对外公布,并与就业再就业资金、企业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分配挂钩。企业养老保险达到平均分及以上的,全额下拨按计划分配的调剂金,低于平均分但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的,不扣减调剂金,否则每降低1分扣减调剂金的2%。
(二)对上半年、年度考核总分前三名(13项目标任务有一项完不成的,不能评为前三名,下同)的县区每次分别奖励省拨就业再就业资金总额的2.5%、1.5%、1%,并分别奖励企业养老保险调剂金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
(三)对年度考核总分列前三名的县区,授予“全市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县区”荣誉称号。(四)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对基金征缴计划完成率分别在91%以上、85―90%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级财政分别按基金征缴额的1%、0.8%的比例进行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下半年兑现上半年的,依次顺延)。对不按规定兑现奖励的,将按未到位数额的3倍扣减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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