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写作大全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fanwen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