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图牌板不全,设备不完好未及时修理的,或强行使用的;
(五)供应材料设备不达标,加工花道不合格的;
(六)有轨道斜巷,流水冲刷轨道的;
(七)下井电绞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审批,未经生产部、安监部验收合格的;
(八)电绞钢丝绳使用后未及时盘起,出现排列不整齐、跑偏、打结、扭曲,磨损其它材料设备的,地滚、站滚、压绳轮等不转的;
(九)凡需移交的电绞、轨道、安全设施,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办理移交手续的;
(十)下发轨道运输通知单未及时解决的;
(十一)未经允许将运输途中的材料设备擅自卸车的;
(十二)材料、设备、支架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大件由于装车质量,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掉道、翻车、脱落、撞坏其它设施的;
(十三)在电绞峒室、保险峒内随意堆放材料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七章 皮带运输管理 第五十条 皮带工区是全矿皮带运输管理的主控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皮带运输的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其它单位的皮带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生产部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的业务指导,考核检查。
第五十一条 皮带工区负责全矿所有皮带的一次性安装拆除工作。采煤面顺槽皮带,掘进用皮带,由皮带工区安装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由生产部牵头移交给采掘头面管理,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掘进头需增加的皮带及部件,由皮带工区提供,掘进工区装运至掘进头使用,损坏需更换的皮带及部件,除电机由机电工区提供外,其余均由皮带工区提供。否则,由此造成丢失,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皮带运输机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否则,滚筒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个;托辊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个。
第五十四条 皮带运输要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状况,出现跑偏洒炭,必须及时调整和清理,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元/处,因此而造成撕坏皮带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应尽量保持皮带的长度,任何人不得人为割断皮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第五十六条 用皮带运输材料设备造成皮带撕坏,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第八章 其它 第五十条 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一)采煤单位为工作面两道(三道)的责任范围内;
(二)掘进单位为掘进头重车行车路或及料场范围内;
(三)运搬工区为井下有架线巷道及副井上下口,主斜巷及其上下滑板;
(四)皮带工区为-370三条设备上山及分管范围内皮带机道;
(五)机电一区为井下变电所,主泵房及周围30m范围内,-370组装峒室,井下各水仓入口及其斜巷;
(六)联采工区为井下没有责任单位的所有巷道;
(七)其它单位、部室由生产管理部根据矿井采掘生产活动进行明确划分。
文明生产环境考核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巷道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运输安全间距,车场长度,保险峒室,安全设施,电绞安设等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50元/次。
第五十九条 井下ф1.2m及以上绞车的日常使用运转检修划归机电工区管理;55kv及以下电绞的安装(包括打地锚、支杆、上安全设施),划归运搬工区(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除外);专门供皮带使用的小绞车由皮带工区负责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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