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民主评议行风、纪委置身其中,既当组织者,又当参评者和边评议、边整改等行之有效的做法,推动各级各部门行风建设。集中解决多头审批、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
二是继续搞好“阳光投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到“阳光投诉”现场指挥和当场接访,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深入开展专项投诉活动,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处室,开展多方位多层次专项投诉活动。将“阳光投诉”活动的落脚点放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并将活动向基层延伸。对受理的投诉要进行分类、归口处理,真心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
三是以《石家庄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围绕省、市优化环境建设,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风气不正、效率不高的问题,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案件,严格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四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搞好了审批项目的清理、处理和衔接。明确各审批环节的依据、标准、条件、责任、权限等,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四、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控、行为失控。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运用这个有力武器,及时发现和纠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案件。
要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要认真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督导。要加强述廉评廉考廉工作,对全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机关处室负责人,每年要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同时进行群众评廉和组织考廉,并适时运用评议和考核结果。
严格实行“三项谈话”制度:一是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谈话,了解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并提出要求。二是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各级纪委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三是诫免谈话,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和组织部门,发现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免谈话,督促其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建设。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把从严治党和执政为民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五、认真抓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效能监察和源头防腐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尤其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规定: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国有企业党委和纪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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