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委常委会、县委全会、县政府全会和常务会议,可以公开报道的,按会议通知要求进行报道。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常委会的例会,作为消息一次性报道。
4、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专题会议,需要报道的,作为消息一次性报道,文字一般不超过700字。
5、县级领导同志出席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召开的会议,不能就会议写会议,要从中挖掘新闻亮点,突出报道会议中受众关心的内容,文字一般不超过400字;除县委书记、县长讲话外,其他县级领导的讲话不作全文发表,消息稿中有关内容要简略。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召开的会议不作报道。
6、各民主党派、县工商联和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社科联、县文联等人民团体召开的代表大会和全委会、执委会,作为为消息一次性报道,文字不超过300字。
7、县级各类学会、协会举行的年会、理事会或其他会议,不作报道。
(二)关于领导活动的新闻报道:
1、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县内视察,按中央有关规定,采用通稿制进行重点报道;省部级领导和州厅级领导到县里考察、调研和指导工作的,要作认真报道。
2、县主要领导县委书记、县长、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下同)到乡村考察工作、调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动,分别按照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的安排,进行组织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700字,对随行和陪同的部门、乡村领导不作列名报道。
3、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州长到乡村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公开报道的,发300字左右的综合消息。
4、县级领导的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县委办公室作出安排,指定版面发表。
5、县级领导参加由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庆典、慰问等活动,对县委书记、县长的活动单发消息,其他县级领导的活动作一次性综合报道。
6、县委书记、县长题词、作序、写贺信、发贺电,如需要报道的,可公开报道。其他县级领导题词、作序、写贺信、发贺电,不作报道。
7、县委书记、县长参观展览、观看演出和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作一次性报道。其他县级领导参观展览、观看演出和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8、县委书记、县长对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等,可以报道。其他县级领导对部门、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报道。
9、县级领导出席部门和乡村举办的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等仪式和接见、照相、联欢、纪念会、联谊会、研讨会等活动,不作报道。
(三)关于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
1、县级领导出席的重要外事活动,,按外事和外宣的有关规定,由县委办统筹安排报道。
2、县级领导受州委、州政府委托,率领代表团出访,发一则简短消息方式报道。
(四)关于新闻报道的采编刊发
1、除县委和县政府举行的或经县委批准召开的具有全局性重大意义的会议外,会议报道应把会议的重要程度作为报道与否,报道规格和安排报纸版面,可以不受领导是否出席和职务排序的限制。但会议新闻不要过于集中,要适当向其他版面分流,也可视情况在下次安排报道。
2、新闻工作者要转变作风,深入采访,改进会议报道方式,突出报道有新闻价值的内容,提高报道质量,使会议的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3、报道县级领导的活动,要努力提高质量,注重新闻价值,力求准确、鲜明、生动,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到基层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单纯行踪性的报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外事活动报道也要讲求实际宣传效果,突出实质性内容。
4、县级领导出席的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在确保事实准确、导向正确的前提下,自主采编,严格执行审稿制度。
5、对外报道和互联网上的报道要充分考虑县外及海外受众和网络特点,一般由新闻媒体自主采编,严格审发制度,增强针对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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