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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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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材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及时(24小时)排除故障,制作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材档案;6.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及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尽快完善审批手续;7.及时整改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8.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9.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此阶段结束时,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点整治(9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各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未整改的问题和火灾隐患,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为及时掌握重点整治阶段的工作情况,各部门要将本系统内整治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同时,要针对国庆节和冬季火灾事故多发的特点,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国庆节及冬季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以上三个阶段结束后,各部门要对本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明年1月1日―2月底)。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采取互查的形式进行检查验收,并于2004年1月30日前将验收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各单位互查的基础上,由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每个阶段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单位比例不得小于30%;并于2月10日前将综合情况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抽查单位比例不少于10%。活动中市里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对各县区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使公众聚集场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使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员工防火灭火知识普遍提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真正形成“安全自抓、隐患自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年内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形势保持平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附件: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童彩云(副市长)

  副组长:华振亭(市安监局局长)

  李福祥(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赵 普(市公安局政委)

  徐 平(市经贸委副主任)

  戴文潮(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战旗(市建委副主任)

  耿士川(市文化局副局长)

  冯 峰(市卫生局副局长)

  徐信玉(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范业赞(市工商局副局长)

  申兆刚(市旅游局副局长)

  赵开志(市公安消防分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分局,赵普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开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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