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注重文化艺术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生产科研服务。工作落实,成果较多。
第十四条 市、镇两级文化设施的各个活动场所坚持常年开放,村文化设施各个活动室农闲时经常开放,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环境整洁、文明、优雅。
三、文化市场繁荣有序第十五条 市文体局建立文化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文化市场管理网络,充分发挥镇文化(中心)站在乡村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对辖区内的文化市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管理,并按照有关管理法规对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健全当地的文化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四、加强文化产业建设 文化活力增强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单位因地制宜发展文化产业。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占60%以上),添置、更新文体活动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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