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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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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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