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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及2009年框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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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07]221号
  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及2009年框架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7年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及编制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计划的要求,请你单位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编制2008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及2009年框架计划(以下简称2008年建议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8年建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按照新时期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做好水利投资计划安排;充分发挥中央投资对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协调发展、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强化管理、保障效益,进一步优化调整水利投资结构,保障水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2008年建议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

  2008年建议计划要坚持保重点、保续建、保收尾工程的原则。主要考虑已经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及已纳入经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内的续建项目,从严控制新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进展较快、具备下达投资计划条件的项目。安排的重点是以治淮骨干工程为重点的在建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型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部地区排涝泵站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首都水资源保护工程等。

  三、2008年建议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投资计划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管理等环节的责任制,以高度责任感组织好2008年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建议计划的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等主要原则,优先安排续建和收尾项目,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

  (三)编制2008年建议计划必须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继续着力调整投资结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投资建议计划。

  (四)申请列入2008年建议计划的项目,各单位要根据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抓紧开展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和审核手续,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手续的要抓紧办理;拟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五)2008年建议计划按3类项目进行编制。一是中央项目,主要包括在中央立项的江河治理项目、枢纽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部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属科研教育项目、“三水”项目等;二是地方项目(含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治理项目、枢纽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城市防洪工程、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水土保持等;三是其他面上项目,主要包括饮水安全、病险水库、灌区改造、节水灌溉、中部排涝泵站等。前两类项目必须安排到具体项目,不得安排打捆项目和待分配投资,并按照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面上项目本次建议计划暂按总投资需求的规模打捆上报,具体项目建议计划另行上报。

  (六)对能力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等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

  (七)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一定要先期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并注明地方投资来源。使用贷款的项目须注明承贷方(中央或地方)。

  (八)流域机构及部直属单位建议计划直接上报我部;地方项目建议计划由水利部门单独编制(其中一、二级堤防项目和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审核,并将流域机构的审核意见作为附件)上报我部,同时抄送相应流域机构备案。具体项目格式见附件。

  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抓紧编制2008年建议计划,并于6月底前上报我部。需流域机构审核的项目须在6月20日前将建议计划报送所属流域机构。在报送文本文件(一式四份)的同时,将表格部分发送电子邮件至jhyc@mwr.gov.cn、jhec@mwr.gov.cn(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发电子邮件)。

  联系人:李明  温鹏

  联系电话:010-63202785  63202776

  邮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1、2007年在建大中型项目建设情况调查表

  2、2008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及2009年框架计划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水利  投资  计划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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