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继续完善和动态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发展福利事业,加大公共福利设施投入,鼓励支持民间团体和个人创办社会慈善事业,扶持民办福利机构发展。
2.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继续实行省领导和省直部门挂钩扶持2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制度。加强沿海市(县、区)与欠发达地区市县的对口协作和帮扶工作。有计划地从沿海选派一些优秀干部到欠发达地区挂职任职,从沿海和城市选派一些优秀年轻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医生、教师等到欠发达地区帮助工作。继续扶持发展山海协作重点项目,支持欠发达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和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库区、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3.保障农民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强化农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农产品加工生产环节源头治理力度,强化农资、农药的生产经营监管。加强农村防灾减灾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
4.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家庭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适合农村治安特点的治安防治防控网络体系,积极推进110接处警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妥善处理涉农案件的综合机制。严厉打击影响农村安定稳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整治“六合彩”、偷私渡、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等区域性突出治安问题。加强农村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纷争,确保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
(八)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领导
1.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地方和部门双重责任制,由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同时把相关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由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把新农村建设工作成效、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
2.认真制定规划。坚持城乡统筹,体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突出农村特色,根据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着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把科学发展观融入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谋划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政策和项目,使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认真组织开展典型示范工作,以点带面,扎实推进。
3.深入宣传发动。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宣传,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定宣传计划,开辟宣传专栏,及时宣传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宣传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宣传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齐心
协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4.把“多予”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研究“多予”的办法、拓宽“多予”的渠道,逐步加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量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高于上年。按照存量调整、增量倾斜的原则,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把更多的建设资金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按照渠道不变、资金整合的要求,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农民关心、社会关注的大事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拓宽投入渠道,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
5.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组织发动群众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青妇组织、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专家学者的作用,深入农村考察,帮助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研究对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献计献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联谊会等中介组织和团体的作用,组织发动海内外企业家和广大港澳台侨胞,支持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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