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顿目标
全面清理整顿无证非煤矿山非法生产行为,落实无证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达不到安全条件企业关闭措施。排查整治一批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确保申领许可证企业保持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的企业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形成强大的打击取缔非法生产工作态势。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非煤矿山无证非法生产行为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县区、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二、整顿步骤
(一)迅速贯彻,周密部署(6月1日-6月7日)。提请市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顿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6〕31号),全面部署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立即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研究制定整顿工作措施,印发《XX市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会议,逐条学习领会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内容,传达全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会议精神,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各项工作措施,严明整顿责任和纪律。
(二)全面排查,落实责任(6月8日-6月15日)。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各乡镇(含街道,下同)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开采现状、证照发放、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县乡两级安全监管机构落实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可分组进行,检查组组长必须由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担任。检查时填写《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一)、《非煤矿山重大隐患登记表》(表二)、《取缔、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登记表》(表三),其中表二、表三须报至市安全监管局。检查必须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说明是否存在无证非法生产情况,以及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乡镇政府的安全检查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区政府。县区政府经核查后,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区检查组要对所检查乡镇的非煤矿山检查情况负责,检查组组长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检查报告经查失实的,一并追究县区检查组及存在问题乡镇的责任。
(三)认真督查,总结上报(6月16日至18日)。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四个督查组,对县区及乡镇政府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形成书面报告,经督查组组长签字后由市安全监管局汇总。督查中发现县区或乡镇取缔关闭措施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同时责成存在问题的县区或乡镇重新组织检查。督查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报送市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对照标准,确保安全。对已领取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检查。发现企业情况与申领资料不一致或存在重大隐患难以整改的,安全许可证一律暂扣,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隐患整改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发现问题未解决或存在隐患未整改验收完毕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还安全许可证,企业不得恢复生产。通过检查和整改,进一步改善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一般事故,严防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二)联合执法,整顿到位。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6月底前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坚决实施关闭。对证照过期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对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国土、工商、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暂扣直至吊销相关证照,从重处罚。对无证开采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舆论监督,举报必查。市安全监管部门在XX晚报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县区、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应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公布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必查,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县区、乡镇不建立举报制度、不公布举报电话、不公布通讯地址的,或举报电话无人值守的,或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肃法纪,责任追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凡一个乡镇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就地免职;凡一个县发现有2个或2个以上乡镇有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3处或3处以上证照不全仍在继续生产的非煤矿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同志予以纪律处分。
非煤矿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从严处罚。凡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暂扣其有关证照,整改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返还相关证照,方可恢复生产。凡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吊销所有证照,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