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的措施为深入开展“服务我最好,环境我最优”活动,围绕我县“以工强县、沿海开发、城镇崛起、外向带动”四大战略,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将法院工作自觉融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融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决战决胜‘十一五’、提前全面达小康”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特制定十二项具体措施。
一、提供优质立案服务。提高立案工作效率,一般案件的立案审查,1小时内完成;对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骨干企业及外来投资者的案件,优先立案,同日移交业务庭。充分发挥“司法为民服务热线(6683016)”作用,及时耐心解答各类法律咨询。设立“导诉台”,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和值班法警要做到热心、细心、诚心、耐心,自觉维护人民法官形象。
二、依法服务沿海开发。积极稳妥处理好我县沿海经济开发区开发中因滩涂养殖、土地用途变更和规划调整等相互交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县经济开发区和陈家港化工集中区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坚持以大局为重,妥善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积极研究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努力化解矛盾。同时注意发现和归纳与沿海开发有关的问题,注重对普遍性、规律性问题的司法分析研究,及时向县委、人大和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和建议,供决策参考。
三、依法服务城市建设。在处理涉及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提升等相关纠纷时,坚持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优先原则,在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要求的同时,严格制止不合理的请求,加大法律宣传和调解协调力度,加快审理节奏,保障“城镇崛起”战略的顺利实施。
四、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监管、经营自主权和民商事行为等案件,强化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制止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司法干预和限制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行为。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的中小民营企业,如暂无履行能力,但企业有发展潜力、产品有市场的,可采用设定抵押、提供保证、债权转股和加强企业债权保护等手段,依法扶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
五、优化外商投资的司法环境。按照公开、平等和透明的原则,及时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用工、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合作经营、合资经营中的各类纠纷,应坚持合同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合同安全。
六、依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完善法庭功能,对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案件可直接网上立案,即立即审,并可直接执行。采取巡回审理、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等措施及时、有效、合理地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和邻里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对新农村建设中较为突出的工程承包、土地流转、宅基地纠纷等案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审、快结、快执,依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七、深化行政审判职能。在处理行政审查案件中,要坚持从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审理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除、车辆非法营运等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中,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加大依法执行力度。全面推行“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执行线索、穷尽思想教育”的思路,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用足各种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严厉惩处故意逃避债务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有效衔接,完善执行威慑机制,促进诚信响水建设。
九、扩大速裁案件范围。进一步规范速裁庭工作程序,对下列民商事案件一律进入速裁范围,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努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2、被告方对原告的起诉证据异议不大的案件。3、采取捎口信、电话通知、上门等简便送达方式可随时到庭或上门审理的案件。4、被告同意口头答辩,并表示不需要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案件。5、无诉讼保全或采取其他先予执行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6、其他原告申请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经速裁庭审核符合条件的案件。
十、多措并举促调解。牢固树立“情法并重、和谐共赢、案结事了、诚信文明”的调解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注重调解方法,做到主审法官与庭长、院长调解相结合,法院调解与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调解相结合,法院调解与社区、基层党政组织调解相结合,在乡镇、社区建立20个巡回审判点和便民联系点,实行诉调对接,将法院调解融入全县大调解之中。
十一、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经济一时困难的企业、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及贫困家庭等生活困难群众的诉讼案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和执行费用;针对弱势群体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形,积极主动地进行举证指导和释明,对举证困难的,法官应依职权调查事实真相,不使有理的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打不起、打不赢官司。
十二、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开展送法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提高司法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犯罪行为,对乡(镇)霸、村霸、强装强卸、强揽工程、阻挠施工等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制假贩假、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惩处,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通过落实以上12条措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创建“平安响水”、“法治响水”、“和谐响水”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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