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治扬尘污染
1、严格贯彻执行《aa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aa市治理拆迁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应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由县建委负责。落实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转办单制度。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扬尘、拆迁扬尘问题,及时移送县建委;发现道路扬尘及道路洒漏问题,及时移送县市容委。县建委、市容委要依法及时处理。
2、治理道路扬尘。对建成区主要道路及桥北新区建设工地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确保建成区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洒漏的垃圾、灰浆、渣土等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县市容委牵头组织并监督实施。
3、加强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的治理与管理。全县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在装卸、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喷淋等防治扬尘的措施,有效控制“三堆”扬尘污染。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加强对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存放点的管理,采取苫盖、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和异味污染。此项工作由县市容委牵头组织。
5、实施散体物料密闭装置运输,禁止未配装密闭装置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在城区街道上行驶。对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仍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在我县禁行区域内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尘土飞扬、物料洒漏、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容部门按照《aa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组织清扫污染现场。此项工作由县市容委牵头,建委、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6、加强建成区绿化、硬化建设,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大力推进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和硬化进程,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此项工作由县园林局负责落实。
推动建成区内中、小学校裸露操场的绿化、硬化工作,重点解决空气自动监测站旁芦台二中裸露操场扬尘污染对大气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此项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铺装、小学的草场绿化
(三)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新购置的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重型汽油和柴油车必须达到“国 ”标准,出租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 阶段)》(gb18352.3-2005),其它车辆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 、 、 阶段)》(gb17691.3-2005);从7月1日起,所有新购置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必须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 、 、 阶段)》的要求达到“国 ”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除出租车、公交车以外的车辆,上牌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规定为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准许加入运营。
2、加大在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县公安交管支队和交通局联合加强机动车年检线尾气排放监测工作的监管,责令检测单位对尾气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并规定在每天检测前对仪器进行标定,提高检测的准确性;责令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进行有效治理,直到达标;对尾气治理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监督,要求所有超标车辆必须到有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治理;加强对道路上冒黑烟、蓝烟超标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管。
3、奥运期间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进京车辆必须符合“国 ”标准,其尾气排放必须经由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并由检测部门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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