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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法》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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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什么是对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

  撤回,是对于合法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间内,由于发生了国家的重大政策法律变化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被许可人继续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撤回该项行政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撤销,是在行政许可证照发放后,发现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过程存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情况,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如果导致撤销后果的原因是由于负责审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过错,并且撤销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向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导致撤销后果的原因是由于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以欺骗手段骗取许可,或以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吊销,是被许可人虽然合法取得行政许可,但由于其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过程中作出了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的行政处罚。

  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行政机关中直接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的以下行为,应当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的程序性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以下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追缴私分、截留、挪用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谋取不当利益的;

  2、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依法应当招标、拍卖而不招标、拍卖或者假招标、假拍卖的;

  3、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标准和项目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依法收费的费用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后,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十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依法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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