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上访人依法、有序上访,维护全市教育系统和社会的稳定,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教育系统出现上访人5人以上到区县、市教育部门及区县、市以上党政机关非正常上访,围堵、冲击机关、堵塞道路、罢课、扰乱教学和社会秩序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等行为时;教育系统上访人发生少于5人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自焚、自杀、拦截车辆等以制造社会影响和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为目的的行为时。
二、处置原则
1、坚持属地、属事、属人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谁的人谁管;
2、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一个快字,信访信息上报要快,部署控制要快,预案落实要快。
3、现场指挥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区县和发案单位的领导,应启动处置机制,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4、协调配合原则。市、区县要明确职责任务,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调,通力配合,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置。
5、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平时的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6、追究责任原则。依据责任分工,对未能及时处置重大上访事件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职责分工
按行政隶属关系,市教育局对分管的直属单位和学校信访工作负责;区县及开发区教育局对辖区内分管的信访工作负责,校长对本校的信访工作负责;建立市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局机关与直属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制度。
四、处置措施及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沈阳市教育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教育系统重大上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对重大上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作出决策,协调解决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区县和学校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重大上访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组长由市教育局党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成员为各区县及开发区教育局局长和机关各处(室、部)处长(主任、部长)。
2、强化信访基础工作。各区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处置重大上访事件的工作,把预防和处置教育系统重大上访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本区县和学校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落实防控措施,及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信访工作动态,随时化解各种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信访问题。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时,应按逐级上访的原则,首先向有权处理的区县教育局的信访部门提出。区县教育局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上访人反馈处理意见。对市教育局信访部门、上级有关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也应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向市教育局信访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区县教育局及学校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秉公办事,查明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市、区教育部门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和通信设备,学校配备信访信息人员,及时发现和报送各种带有预警性、苗头性的信息,建立快速信访工作反应机制,必要时建立信访工作零报告制度。
4、认真做好排查调处工作。每月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加强敏感时期的稳定排查工作,及时上报排查情况。要掌握上访重点人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做好稳控工作。
5、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市教育局和责任区县教育部门主要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同时,要组织人力到现场进行接访和劝返等工作。发生较大或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逐级上报;必要时及时通知政府、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6、及时做好上访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对上访人员的教育和思想工作,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在上访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信访工作考核制度
建立对区县教育局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把信访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县的督导评估。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考核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教育局、直属单位、直属学校的信访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对区县每年发生3次以上到市教育局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2次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或因重大群体访事件造成后果的,对区县教育工作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六、责任追究
按照《信访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对区县教育局或学校因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瞒报、漏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等原因,引发群体上访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2、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责任单位和发案单位主要领导未能到现场或到现场后处置不力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对教师参与学校罢课、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4、对群体性事件导致堵塞公路、铁路、党政机关超过半小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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