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建设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政府领导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镇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政府机关拟作出下列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时,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一)本市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和规划计划;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教育、医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城市交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收费价格的调整;
(四)环境保护和自然、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
(五)其他依法应当通过听政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
第十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政府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或必须公开的。
本条第(三)、(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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