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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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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移资金或销毁证据资料的;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400元: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2.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第十二条举报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同一事项已经有人先举报的,应当立即告知后来举报人。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至举报人,举报查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一次一奖励,对一次举报多个单位、多种违法行为的,按一次奖励。

  第十七条对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八条举报案件在查实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从事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四)受害者的投诉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件。

  (五)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xxxxxxxx。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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