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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XX省分行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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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常规性立项。对省分行年初、年中工作会议议定、全行性专业工作会议确定或列入全行工作计划的事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即立项。无特殊情况,二级分行20个工作日内、省行机关处室10个工作日内,须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计划安排。

  (二)重要事项立项。对省分行党委会、行务会、行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总行和监管单位来文或领导同志指示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室根据行领导要求和有关规定立项。

  (三)紧急事项立项。对内外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重要事项,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项,二级分行上报的请示中需要省分行专业部门研究、审批、答复且超过办理时限的事项,以及其他比较急迫需要督办的事项,经办公室请示分管行领导或主管行长、行长批准后立项。

  (四)行领导批示立项。对行领导在文件、签报单上批示或口头交办要求督查督办的事项直接立项。

  为强化机关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今后二级分行向省分行报送的请示,分管领导批示后,办公室应跟踪办理过程,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立即启动督办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交办

  (一)省分行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内容和领导批示指向,将督办任务分解落实到承办、协办单位(部门)。交办时,应明确工作标准和办结时限。

  (二)承办、协办单位(部门)对任务分解、完成时间等有不同意见,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承办

  (一)承办、协办单位(部门)接到督办单后,应及时将督办任务落实到所属部门或指派专人办理。

  (二)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与协办方沟通协调,协办单位(部门)应主动向承办方反馈协办情况。

  (三)各单位(部门)督办管理部门要建立督办工作台帐,按照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和办理督办事项的计划,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督办任务。

  第十四条催办

  (一)办公室督办人员应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过程,全程督办。对重要事项的催办,可以采用调卷审查、调人汇报、实地督办等方式催办。对一般事项的催办,可以通过发催办单、口头或系统定时提示等方式进行催办。

  (二)承办单位(部门)在办理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督办事项,须经办公室请示交办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结。

  第十五条办结

  (一)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协办单位(部门)在《中国某银行xx分行督办查办处理单》上填写办理结果,并附结案报告,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二)办公室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符合结案条件的,同意结案;不符合的,经请示交办行领导批准后,退回承办单位(部门)继续办理。对退回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部门)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需延长办结时间的,须报请交办行领导同意。

  (三)对确认办结的督办事项,办公室应及时向交办行领导报告,登记后立卷归档,年终时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凡涉密的督办事项,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督办工作时限

  第十七条督查督办工作时限是指督办事项从立项到确认办结的时间。

  第十八条确定督办工作时限,应综合考虑督办事项的工作强度、缓急程度和难易程度,做到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立项时交办行领导或交办单位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或相关制度办法对完成时限有明确规定的,该时限为督办事项的工作时限;无明确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室征求承办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九条督办工作时限一经确定,除非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督办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对督办事项实行一事一立项,一事一考评,按季度通报,按年度考核,同时纳入二级分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省分行机关处室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向交办行领导直至省分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当面说明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二级分行权限范围内的督查督办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省分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下发之日,原《中国某银行xx省分行机关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某银行xx分行督办查办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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