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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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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活动当天活动部门应视情况提前安排人员布场,包括挂条幅,准备物品、调试多媒体,安排礼仪等。

  第八十五条活动举办过程中各项流程原则上按照活动策划书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应由活动部门部长、副部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第八十六条活动结束后,物品回收应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第五节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七条活动结束后,活动部门应详细统计,整理各项开支形成账目表,并上报主席团,决算应与预算接近。

  第八十八条四维空间应按照本章程第四章第八节有关规定及时上传活动新闻。

  第八十九条活动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活动总结,总结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活动基本情况。

  活动总结形成电子版材料后,应连同活动现场图片2张、前期电子版宣传单、活动新闻稿及其他有价值的资料发至学生会公共电子邮箱。

  第十节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本节所指档案是指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所有文字、音像、电子等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人事档案、活动档案、会议档案、物品管理档案、财务管理档案及其他重要档案。

  第九十一条办公室是管理学生会档案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对学生会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

  学生会全体成员应建立并不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识,配合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各部门在工作期间需要相关档案资料的,可进行查阅。办公室需要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十三条新任学生会部长层名单确定后,主席团应将各部长、副部长的个人申请表及工作计划统一交由办公室存档。

  新任部员名单确定后,各部门应将本部门部员名单及部员个人申请表送交办公室统一存档。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人事档案资料由办公室直接收集、整理。

  办公室应依据以上资料制作本届学生会全体成员名单。在当届学生会运作过程中,各部门有人事变动的,应在变动起一周内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应对相关档案资料变更调整。

  第九十四条学生会集体活动的部长签到表、部门例会的监察表,每学期期末部长层及部员的考核评定表等考核相关表格资料办公室应予以存档。

  第九十五条活动部门举办活动须按本章程第四章第九节相关规定对其活动资料进行存档,并由办公室进行整理。

  第九十六条学生会部长例会的会议记录,办公室须予以存档。

  与部长例会相关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部应按时发送至学生会公共电子邮箱,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存档。

  第九十七条各部报销账目时应按要求送交各种发票、清单,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后将阶段总账目清单予以存档。

  第九十八条办公室定期清点物品后所列清单及平时物品使用情况登记表应予以存档。

  第九十九条四维空间制作的海报应留影像版资料自行存档。

  第一百条对上级来文,其他学院学生会交流资料,办公室应予以存档。

  第一百零一条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将有价值的资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学生会公共电子邮箱,由办公室进一步整理,或以书面材料形式交由办公室整理并存档。

  第一百零二条主席团在工作中发现有价值的资料,可指定办公室予以存档。

  第一百零三条每届学生会应建立公共电子邮箱,由办公室定时整理,监督各部及时、完整发送材料,并将有关资料另行分类整理、存储、备份。

  新任学生会部长层产生后,办公室应将前任学生会所有电子版资料刻盘存档。

  第一百零四条办公室对各种书面材料统一进行登记、装订、分类后,存放于学生会档案橱,并对每份文件的保存位置作统一记录,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每任学生会选举前后,办公室应做好档案交接工作,以保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一百零六条学生会公共邮箱中所存资料档案各部可以自由查阅。

  其他书面档案除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所列档案应经主席团批准外,其他档案各部门可直接向办公室申请查阅。

  第一百零七条各部门借阅书面档案时应在办公室登记,并注明借阅部门、借阅人、借阅内容、借阅时间和预计归还时间。借阅者应自借阅起一周内归还档案,归还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签收。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须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学生会各部门在利用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勾画、涂改,不得伪造、损毁、剪裁、抽取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不得对外泄露学生会人事档案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学生会档案资料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学生会内部。经由主席团批准后,方可将相关档案材料对外借阅。

  第四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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