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等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注册
第三条区教体局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主管部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体局负责审批。街道、社区、公民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教育中心初审后,报区教体局审批。
独资及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审批。
第四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等字样。
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以及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非独立建筑的房屋四邻户主同意举办材料以及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社区公用场地的证明材料;
(六)民间组织管理局认可使用的园所名称;
(七)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区教体局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街道教育中心应在10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区教体局)。同意筹设的,发给《青岛市**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发给《青岛市**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同意筹设的学前教育机构,按区教体局确定6个月的筹办期限进行工作。逾期不办,则予以撤销登记,再办须重新登记申报。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筹办结束后,须向区教体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区教体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体局核发《办园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可持《办园许可证》到区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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