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区教体局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办园许可证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将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化和行业对口管理。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体局负责管理;街道、社区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卫生局对其卫生保健以及食品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并协助区教体局对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进行培训,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婴幼儿进行体检;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其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对使用班车的学前教育机构加强班车管理,检查接送婴幼儿的车辆是否合格,定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与宣传,并按规定对幼儿园班车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测和培训。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每年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接受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年度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或拒绝、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须接受定期与不定期的全面及专项检查,加强其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办园质量。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同时要加强幼儿园班车使用的管理。凡未达到市级示范以上标准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准配用班车。达到标准且需使用班车的,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区教体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用班车。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招生广告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须经区教体局审核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夸大事实。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刻制公章,须持《办园许可证》和区教体局出具的证明,到区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其印章样式报区教体局和区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所需收费票据由区教体局按有关规定集中购买,票据由学前教育机构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立财务帐。
伙食费应独立核算,并按要求核算成本,每月初公布伙食收支情况。每月盈亏不得超过2%。
学前教育机构应将其托幼收费的20%,用于添置玩教具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须加强电源、电器管理(室内电源插座须距地面1.6米以上),无危险物品、无危险环境等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收费政策,由区物价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卫生保健要求的,由区卫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班车管理规定的由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第四章变更注销
第二十三条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学前教育机构名称、性质、类别、地址及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名称。如需变更的,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的,举办者必须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并将《办园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公章和票据送交区教体局;《卫生许可证》、《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合格证》送交区卫生局;《收费许可证》送交区物价局;《消防安全意见书》送交区公安消防大队等。
责令停办的,还须退还婴幼儿当月的托幼费和其他费用,妥善安排好在园婴幼儿。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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