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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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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AA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A人才[2007]1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AA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A政办发[2004]1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人适用本实施细则。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进人办法实施。

  事业单位进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坚持面向社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与考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监察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当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及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单位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工勤人员岗位具体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聘对象、资格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应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主要指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年龄、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三)应聘工勤岗位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考察、考核同意,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准,可直接办理调动或派遣手续。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者、被国家人事部列为特殊人才的人员、本专业省部级奖项获得者(集体项目须为主要完成人);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且用人单位必需的专业人员;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专业对口且用人单位必需的专业人才;具有技师资格证书、专业对口且用人单位必需的高技能人才;

  (三)急需引进公开招聘有困难的紧缺专业人才;

  (四)市本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

  (五)在同类别且同类经费预算性质单位间流动的人员(含全额补助到定额补助,全额补助或定额补助到自收自支单位)。
 
  第三章 招考组织、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统一组织每年举行四次,包括“春季”人才交流会、“8.8”人才交流会和在每年5月份、10月份进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因新组建等原因工作急需的,经研究同意后可单独组织公开招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体检、考核;

  (五)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聘用前公示;

  (六)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每次招聘前半个月,由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卡,填写《XX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需求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每次公开招聘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至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不足1:3开考比例的岗位,招聘计划将相应核减,报名人数少于3人的不予开考。对少数特殊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研究同意后,可按实际报名人数开考。笔试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门,笔试、面试各占50%计入总分。特殊岗位经同意可不进行公共知识笔试。笔试结束后,原则上按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面试可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方式。面试结束后,原则上按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核人员。体检标准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对通过体检合格进入考核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研究后确定拟聘用人员。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四章 聘 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同时实行人事代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事业单位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开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人事转移、入编登记、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章 回避、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应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招聘工作收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X委办[2003]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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