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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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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AA省农村公路条例》、《XX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自治县城区和乡(镇)、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直接或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连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的村民委员会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公路路肩、客运站(棚)、排水沟、会车道、限载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

  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养规划,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监管农村公路建养市场,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编报、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实施检查、审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列养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编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健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完善和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级公路和村内通组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一)路基养护要做好培整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清除挡土墙、护栏杂草。

  (二)砂石路面要保持整洁、平整、坚实,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边坡稳定坚固,并及时修剪杂草;沥青碎石路面应及时修补裂缝和坑槽,清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水泥砼路面应及时填灌纵横接缝和裂缝,保持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及时清通路基边沟,确保排水畅通;对桥梁涵洞要按规定进行检查,系统掌握技术状况,及时发现缺损,采取相应养护措施,做到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排水畅通无堵塞,桥面整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沉陷、漏水,翼墙完整、坚固;保持公路沿线标志齐全、鲜明、不倾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等级和路面类型,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乡镇主干道原则上实行专业养护,采取招标承包等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有一定养护管理经验的专班负责常年养护,实行以钱养事。

  村组道路的日常养护,由村民委员会采取建立养护管理协会等群众性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JTGH30-200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主动引导、突出重点、适度防护”的原则,着力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各乡镇、村对辖区内重要险段设置警示标志和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畅通。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开放农村公路客运市场,实现“路、站、运”一体化。

  (三)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因公路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路产路权管理。乡村公路两侧从边沟(坡脚、坡顶、挡墙)外缘起1米以内属公路用地,5米以内属建筑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荷载最大负荷为15吨,超过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超过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按《AA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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