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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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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我县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进度,根据《XX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X政发〔2007〕50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引进人才年龄认定

  《规定》中所指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内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

  (二)高新技术、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所急需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学士学位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其中专业技术人才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现职;

  (三)其他各类特殊人才,指在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虽不属我县重点引进对象,但在某行业、某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长或建树,为我县急需者,包括管理人员、技师等,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

  第二条 引进人才程序认定

  (一)引进人才实行备案制。

  (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学历、职称、学位、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材料报送县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三)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劳动部门鉴证。

  (四)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由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与县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三条 引进人才时限认定

  符合前款的人才对象,2007年8月前来XX工作且档案挂靠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也可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享受时间从2007年8月开始计算;2007年8月以后来XX工作的,从档案挂靠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时开始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内容

  (一)县人事局每年第三季度接受认定申请。人才个人填写各类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局报送并须附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须经劳动部门鉴证)、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补贴发放期内的企业工资发放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等资料(如租房、购房合同、缴费收据等)。

  (二)人事局接受认定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意见,提交县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是否享受规定的待遇。

  (三)确定享受规定待遇的人才,由县人事局在XX人事人才网等宣传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类补贴发放程序

  经公示后,各类补贴从县人才资金中列支,每年11月由县人事局核拨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人才本人。

  第六条 补助或奖励给企业经费的申报

  (一)用人单位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须附相关人员基本情况、证书复印件和原件等材料),并填写奖励或补助审批表。

  (二)经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每年11月核拔给企业相应的奖励或补助。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就业、就学

  (一)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就业。确有困难无法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才办协调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根据本人特长联系推荐就业。

  (二)引进人才子女需转入本县中、小学读书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引进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经县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到本县学校就读。引进人才配偶、子女需解决就业、入学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各类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工作中,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种待遇的,经查实,必须及时追回有关费用,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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