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长垣黄河河务局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垣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垣黄河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运行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系统管理职责
第三条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系统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长垣黄河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供水处共同负责本级涵闸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系统设施安全管理与维护、保养,由监控系统设施所在地的科室、涵闸负责。现地站系统有供水处管理,县站由水政水资源科管理。
第六条系统维护管理由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安排调度,长垣黄河河务局根据黄委信息中心的总体部署进行系统的升级、软件维护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
第八条系统管理经费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属于涵闸管理范围内的管理经费从水费成本中列支,其他部分由管理部门向局财务科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系统管理人员应进行系统业务培训,积极参加黄委水调局组织,黄委信息中心承办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三章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条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持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发放的证书上岗。
第十一条水调部门必须在水量调度工作中应用远程监控系统,并做好运行记录。系统建成至验收后的前两年,引水涵闸现地站要逐日做好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日志记录每年不少于60天。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现地站自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如因管理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涵闸管理单位要负责购置和修复。
第十二条系统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玩游戏、上互联网等与监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要保持开机状态,软件要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应保持对设备的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按上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系统的安全保护,避免危害系统安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水政水资源科、供水处每半年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巡检。每年3月份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在黄委水调局组织系统联调期间,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检测表”,并逐级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详细登记。同时应在两个小时内及时将情况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系统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涵闸现地站系统管理纳入涵闸工程管理考核内容。对系统管理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的评先资格:
(一)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中无运行维护日志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的;
(三)私拉乱接线路的;
(四)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五)不配合系统联调的;
(六)有其他组织不力和保障不力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远程监控专用计算机上下载游戏、电影等上互联网活动的;
(二)在远程监控专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与远程监控无关的行为的;
(三)因重大过失造成监控设备毁损、丢失的;
(四)非专业操作人员操作,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损害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长垣黄河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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